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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局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本报讯 (记者张 霄)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等进行规范。

       《规范》要求,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开具药品处方;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等情形。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

       《规范》要求,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建立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及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用品用具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等规定执行等。

       《规范》要求,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医药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接受过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技术风险防控方法、基本急救知识技能等,遵守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转自中国中医药报)

主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主办:中华中医药学会
协办:杏林四君子(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出版:光明中医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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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主任委员:邓铁涛  社长:范竹雯  主编:杨建宇
副主编:李杨      副社长:郑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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