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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_光中院董字(1998)第1号:转发教委对董事会核准备案(教委批复)

北京光明中医学院文件

光中院董字 (98) 1 号


关于我院董事会和有关事项已获北京市教委核准备案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董事会及章程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的规定,我院 1997 年 12 月 20 日以光中院董字 (97) 20 号文上报了《关于董事会的请示》。请示事项如下:

一、报送董事会 1997 年 12 月 20 日通过的《北京光明中医学院董事会章程》。

二、调整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由白永波、巫君玉、马国栋、韩臣子、周江川五人组成;选举白永波为董事长,巫君玉为副董事长;聘请王恩厚为名誉董事长,出席董事会。

三、续聘马国栋为院长、法定代表人,胡义生为副院长;增聘郝万山为副院长兼教务长。

1998 年 3 月 12 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对我院的请示批复如下:“你院光中院董字 (97) 20 号文件‘

关于董事会的请示’已收悉,经核准,同意备案。”

自即日起,本院董事会按其章程运行施职权,进行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光明中医学院董事会

1998 年 3 月 13 日

报:北京市教委社管办

李德生、童陆生

全体顾问

送:吕炳奎、王恩厚、白永波、巫君玉、马国栋、韩臣子、孙修昭、周江川、胡义生、郝万山
发:各联合办学单位、学院各部门





北京光明中医学院文件

光中院董字(97)20 号


关于董事会的请示

北京市教委:

我院董事会于 1997 年 5 月 24 日上报市教委社管办《关于董事会的请示》(光中院董字 97-14 号)。1997 年 12 月 20 日董事会全体董事遵照教指指示又认真学习了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北京市教委

关于设立董事会的暂行办法,结合我院情况对 5 月 24 日报告作了相应的修正,现报告请示如下:

一、通过了修订的 1997 年 12 月《北京光明中医学院董事会章程》(附后)。

二、调整董事会成员。马国栋任学院院长、法定代表人,不宜担任副董事长;孙修昭任学院院委会成员,不宜担任董事。决定:

董事会由白永波、巫君玉、马国栋、韩臣子和增补的周江川五人组成;

选举白永波为董事长、巫君玉为副董事长;

聘请王恩厚为名誉董事长、出席董事会。

三、重申决定续聘马国栋为院长、法定代表人,胡义生为副院长;增聘郝万山为副院长兼教务长。

以上三项请示,请予审核批复。

附:增补董事、副院长简历

全体董事签字:

王恩厚 巫君玉 马国栋 白永波 孙修昭

北京光明中医学院董事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对北京光明中医学院董事会问题的批复

北京光明中医学院:

你院光中院字 (97) 20 号文件 “关于董事会的请示” 已收悉,经核准,同意备案。

此复。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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