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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发布 保证中药材质量一致性和可追溯

       本报讯(记者秦怡文)日前,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范》对中药材生产的质量管理、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基地选址、种植与养殖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旨在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

       在质量管理方面,《规范》要求,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明确中药材生产批次,保证每批中药材质量的一致性和可追溯。企业应当建立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保证从生产地块、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种植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包装、储运到发运全过程关键环节可追溯,鼓励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

       《规范》提出,企业应当明确使用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使用的种植或者养殖物种的基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法规。使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药材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没有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子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

       《规范》明确,鼓励中药材生产企业开展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但禁用人工干预产生的多倍体或者单倍体品种、种间杂交品种和转基因品种,如需使用非传统习惯使用的种间嫁接材料、诱变品种(包括物理、化学、太空诱变等)和其它生物技术选育品种等,企业应当提供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实验数据证明新品种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按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方式生产中药材,应当制定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技术规程。(责任编辑:董俊彤)

(转自中国中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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